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制发统计调查表如何管理问题的请示》(桂统字[2002]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统计法》中规定:"部门统计调查中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我局颁发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适用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范围。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指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有严格限制的。在国家一级都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的。对自治区一级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请你们严格把关。特别是对一些政府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不能将其列入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如需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应由其所归属的政府机构根据需求报统计主管部门审批,以防止将政府统计职能随意扩大。
三、对可以进行统计调查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统计法规进行管理,对违规的可依法查处。对其他事业单位的调查应视为民间调查。如有必要,可以向社会公示这些调查不属于政府行为,以防止混淆。
四、为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请你们尽早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管理法规。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