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
你局冀统字(1998)4号《关于拒绝参加布置统计专项调查会议应如何定性的请示》一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政法司函[1998]7号
河北省统计局:
你局冀统字(1998)4号《关于拒绝参加布置统计专项调查会议应如何定性的请示》一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拒报统计资料问题,国家统计局在1995年的《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220号文]中已有明确的解释:“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
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一种情况。关于其认定问题,在统计执法检查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是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对象只对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负有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
二是,不参加布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的会议(包括年报会议和专项统计调查会议等),拒绝领取统计报表,并造成不能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后果的,才能构成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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