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文章内容
关于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证据认定的批复
来源:国家统计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03-14  访问次数:

北京市统计局: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统计制度的规定,任何统计报表的报送,只要超过了统计制度所规定的期限,即构成迟报统计资料。《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8]113号文)规定,对超过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期限送交报表的单位,可以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认定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证据。但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非认定屡次迟报行为的必经程序,只要迟报行为符合《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8]113号文)所规定的屡次迟报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构成屡次迟报。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关于对如何认定迟报次数等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关于对政党机关或与政府部门共同制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是否应当报经审批
[收藏] [推荐][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