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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统计制度的规定,任何统计报表的报送,只要超过了统计制度所规定的期限,即构成迟报统计资料。《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8]113号文)规定,对超过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期限送交报表的单位,可以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认定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证据。但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非认定屡次迟报行为的必经程序,只要迟报行为符合《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8]113号文)所规定的屡次迟报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构成屡次迟报。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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