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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和法规,完成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 (三)为县委县政府制定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资料,并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向县委、县政府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经济、社会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发布社会经济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六)管理普查办、城市经济调查队和计算机站,组织协调全县城市经济调查工作和各项普查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八)承办省市统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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